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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劳动合同的初步探讨
作者姓名:周飞
作者单位:高邮市人民法院
摘    要:“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现行的《劳动法》中规定为无效合同,2007年刚刚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也是同样的规定。。从国家角度看,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做出不利于劳动者的行为。但此项规定忽略了现在的中国就业竞争十分激烈这一实际情况,无效合同确实解决了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约束,但是剥夺了劳动者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我们认为应允许当事人将合同中不公平合理的内容加以撤销。

关 键 词:欺诈  威胁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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