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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标准
作者姓名:殷志文
作者单位: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摘    要:在我国,行政行为的范围比较广泛,既包含抽象行政行为,也包含具体行政行为,既有内部行为又有外部行为,不像日本、德国那样行政行为内容比较单一,其行政行为的内容,实际与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当。这给我们确定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标准带来麻烦。结合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实际情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一、行政职权标准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形式,是行政权运作的结果。因此,行政职权既是行政行为的要素之一,也是确立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标准之一,即公民只能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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