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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马天宝 ,吕登文.他们的行为应如何定性?[J].河北法学,1990(1).
作者姓名:马天宝  吕登文
摘    要:案情简介:1988年6月,以被告侯春兴、郄秋山为首的南和县16户农民合伙兴建艳丽化工三厂,为筹措资金,侯春兴,郄秋山等经邯郸国棉一厂退休女工郄双梅、邯郸商场售货员李世新(郄双梅次子)联系,邯郸冀南融资公司同意提供贷款,但需要按贷款数量的4%计取好处费。为贷到这笔款项,侯春兴、郄秋山等便找到任县农行城关营业所会计刘惠宇,表示如能贷到款,给刘好处费3万元。因南和方面不能直接从任县贷款,经刘联系,把艳丽化工三厂变为任县宏达公司的下属单位,并改名为艳丽化工染料厂。1988年8月2日,侯春兴、都秋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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