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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缺陷类型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侵权责任法》第41条生产者责任之解释与批判
引用本文:梁亚,王嶂,赵存耀.论产品缺陷类型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侵权责任法》第41条生产者责任之解释与批判[J].法律适用,2012(1):37-41.
作者姓名:梁亚  王嶂  赵存耀
作者单位:河北科技大学;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基金项目:2010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产品缺陷与产品责任的类型化研究》之最终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B10HFX012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颁布于1993年而修改于200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严格产品责任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1〕该规定在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得到沿袭,〔2〕此举至今仍然被认为标志着中国的产品责任法迎头赶上了最新的立法潮流,达到与美国和欧共体国家同样的水准,〔3〕而且,我国学术界的主流声音一致将严格责任原则视为生产者责任之当仁不让的归责原则。〔4〕然而,产品责任立法的最新潮流果真以严格产品责任原则的采纳为标志吗?严格责任原则是生产者责任之归责原则的唯一理性

关 键 词:严格责任原则  生产者责任  产品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过失责任原则  制造缺陷  责任归责原则  警示缺陷  在产品  设计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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