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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对《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解读与展望
作者姓名:李乐
作者单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福建厦门361021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该罪不仅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还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在司法实践中需予以仔细分析。

关 键 词:危险驾驶罪  抽象危险犯  追逐竞驶  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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