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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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禹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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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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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主要工具,私法自治是法律行为的内核。尽管在不同时期、不同社会里,法律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不一,但是法律行为作为私法自治的工具是不可替代的。法律行为去除其私法自治的内核之后,存在一些国家管制的因素,但是,国家管制的主要目的依然是为了充分实现私法自治。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这种休戚与共的关系应当体现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当中,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应当设置总则编,并在其中规定法律行为制度;二是应当放弃民事法律行为的说法,回归法律行为的传统;三是应当扬弃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及效力瑕疵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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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行为 私法自治 工具 内核 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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