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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谁是被告?
摘    要:1985年11月,某乡建筑公司承建了一幢造价9.3万元的工程,不久,建筑公司与该公司职工郑某就该工程订立了一份协议,约定:建筑公司委托郑某为工程负责人,负责工程的一切工作,建筑所需人员、机械设备以及工程质量、技术等均由郑某负责,建筑费用按工程决算由郑某一次包死,但资金往来均要通过建筑公司账户以非现金结算;郑某上缴建筑公司利润3000元。合同订立后,郑某组织人员投入了施工,施工过程中,郑向某建材经营部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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