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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法婚姻损害的民事救济问题
引用本文:覃英.论违法婚姻损害的民事救济问题[J].甘肃理论学刊,2011(2):142-146.
作者姓名:覃英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    要:与违法婚姻有关的损害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在违法婚姻期间因侵权导致的损害;二是因实施导致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规定情形而发生的损害;三是因违法婚姻被认定无效或撤销导致的损害。第一、二方面的损害主要表现为对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婚姻自主权等方面的损害,可以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来获得救济;第三方面的损害是因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本身引起的,可以设立违法婚姻损害救济制度进行救济。违法婚姻损害的民事救济主体应根据不同的损害原因及过错情况具体确定,被救济主体是违法婚姻的当事人,救济主体可以是违法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关 键 词:违法婚姻损害  民事救济  救济制度  救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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