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原告:李某,女,17岁,某场农工。被告:王某,男,33岁,某场农工。 1988年5月30日下午,原、被告同在一处放牧各自的奶牛,被告因中午喝了酒,对原告说:“你给我看一会!”原告默许。于是便席地而睡。一会儿被告的奶牛进入他人麦地,原告上前撵牛时被抵倒在地,牙齿出血,精神恍惚,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神经综合症”,住院14天,共花医疗等费用456.75元。原告到法院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经过审理,对该案的责任承担有五种不同意见。即: 1.根据民法通则127条之规定,被告是该动物饲养人,应对该中造成之损害负全部责任。 2.原告接受被告之委托,是该奶牛的管理人对造成自身的伤害,应自己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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