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服务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金适用中的几个问题──兼评丘建东起诉的两起电话费赔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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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立新.关于服务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金适用中的几个问题──兼评丘建东起诉的两起电话费赔偿案[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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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立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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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丘建东起诉的两起电话费赔偿案的不同判决结果最近,福建省龙岩市消费者丘建东在北京市的东城区法院和西城区法院分别起诉了两起双倍赔偿多收长途电话费的案件,尽管两起案件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都不大,但是由于两个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因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引发了又一个讨论热潮。讨论的焦点在于如何确认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服务欺诈行为问题,实际上就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如何适用的问题。第一起案件的事实是:1996年12月31日21:of时,丘建东在北京西城区前门西大街西河沿甲卫号王汉金电话亭打长途电话,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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