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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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智勇.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思考[J].中国公证,2009(12):4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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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智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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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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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该条规定为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提供了法规依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笔者仅就亲身经历的一个案例来阐述对该规定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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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第二款 证据保全公证 公证机关 强制拆迁 第17条 操作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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