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节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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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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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 节选 终止劳动合同 工伤医疗费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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