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制一般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产权清晰,出资人拥有财产所有权,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和法人地位,依法自主经营,以效益为中心,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对出资人的资产具有保值增值责任。二是严格的有限责任制度,企业以其资本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出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三是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也就是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由于公司制具有了这些特点,适应了现代市场竞争的需要,为世界各国的大中型企业所广泛采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公司制的理论上有一个重大突破,明确提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这个突破是很有针对性和重大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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