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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在先也必须优先清偿税款
摘 要:
法官:刘某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15万元,并以其所有的一栋价值约12万元的房屋抵押,且到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由于刘某经营不善,已经严重亏损。而刘某经营期间,又曾偷税4万余元。当我要求行使房屋掘押权时,税务机关却决定行使税收优先权,即要变卖房屋从中优先清偿税款。我认为,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
关 键 词:
房屋抵押
抵押登记
税款
清偿
税收优先权
经营期
登记手续
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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