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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当然适用于一切有期徒刑执行期间
摘    要:1983年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指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准予行使选举权”。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不少困难:第一,《若干规定》中所指的“选举权”是否包括被选举权,这个问题一直有争议。如果包括了,就有可能出现服刑罪犯当选为人民代表的现象;如果不包括,是否有必要在选民名单上标明这部分选民没有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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