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安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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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玉海 孟丽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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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分院(杨玉海),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分院(孟丽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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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安机关作为公安诉讼的被告,在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其作出具体公安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规范性文件,这是由公安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公安机关收集、提供证据要客观、全面、及时、合法,要充分运用证据,证明自已作出的具体公安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也要全面、联系地综合使用证据,搞好证据的组合,更要实事求是地使用证据。公安机关在公安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履行得如何,对于应诉的公安机关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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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安机关 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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