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居间介绍的方式赚取毒品的行为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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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兵 姜金良 仇兆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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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101500 2.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25200 3.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2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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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居间介绍者为吸毒人员介绍购买毒品并牟利的应认定为贩毒毒品罪.牟利不仅包括直接倒卖毒品赚取差价,也包括谋取物质经济利益.为赚取毒品吸食多次主动介绍买卖毒品,实质上居间介绍人将毒品作为获取的劳务报酬,毒品虽然作为违禁品,但仍然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符合牟利的要求,客观上也促进了毒品的流通,具有社会危害性,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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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居间介绍 牟利 贩卖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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