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推进“四个全面”视阈中的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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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紧密相连,必须予以持续加强。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加强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必须将其深植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大背景之中,由此才能使其获得方向的指引与衡量的标准。加强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具体延伸;加强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必须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为统领;加强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必须遵循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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