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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错误出生之损害赔偿
摘    要:基于法律在孩子出生问题上的价值立场,错误出生之诉的制度边界应是确定的,而不能被任意选择。错误出生之诉由残疾儿父母享有,因侵害残疾儿父母权益而引起,与残疾儿享有的出生前损害赔偿制度判然有别。错误出生系侵害婴儿父母对生产出健康婴儿的期待利益,与造成婴儿残疾的原因无关。通过违约责任主张错误出生之赔偿,将产生请求权主体、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困境;将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成为各国的立法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7条对利益侵害问题具有独立的调整功能,应作为错误出生之诉法律适用的根据。基于残疾儿出生既属价值,亦属损害的判断,对错误出生之诉的赔偿范围应予以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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