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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义务之证成——兼谈民事责任的重构
作者姓名:马千里  郭栋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100191
摘    要:依发生原因的不同,民事义务可以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随着社会发展,一些新的义务类型逐渐涌现,如先契约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这些义务之间存在共性,都发生在特别结合关系的民事主体之间;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目的都在于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利益。这种“信赖义务”独立于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存在,并直接影响了我国现有民事责任体系的重构。

关 键 词:信赖利益  信赖义务  信赖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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