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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输精管结扎术后的强奸犯所留精液斑的检验
引用本文:杜舟,朱远亮.对输精管结扎术后的强奸犯所留精液斑的检验[J].法律与医学杂志,1997(2).
作者姓名:杜舟  朱远亮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518101
摘    要:在强奸案的物证检验工作中,常遇到案犯已作过输精管结扎术的案例,且案犯常以此为理由否认物证检验结果。对这类案件的精液斑检验有无特殊处理,以下述案件为例进行分析和研究。实例1996年10月15日凌晨5时,在深圳市宝安区岗村某制品厂一宿舍里,该厂女工吴某(20岁,湖北人)被同厂员工许某强奸。据吴某反映于被强奸前两天曾与男友发生过性交。检验情况:提取事主吴某、疑犯许某及事主男友唾纱分别编豆、2、3号检材,案发当日提取女事主阴道分泌物及案发时所穿内裤,编4、5号检材。经酸性磷酸酶试验,4、5号呈阳性反应;藻红染色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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