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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摘    要:妇再同志:我局受理的犯罪嫌疑人姚某诈骗一案,现因管辖权问题而不能移送。经本局侦查查明:1995年3月6日,姚某在自己到处欠债,明知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为以货抵债,在杭州以杭州某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桐乡市越丰制革厂签订购买皮大衣,合计人民币904800元的购销合同,1995年3月9日,桐乡市越丰制革厂按合同规定将535件皮大衣(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705600元)送交姚某,姚某以萧山市某工贸实业公司的名义收下后,即毫无履约意图,将大部分皮大衣作抵债处理,一部分低价卖掉或送人,桐乡市越丰采1革厂多次催讨,犯罪嫌疑人挑某仍以欺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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