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社会救助立法的地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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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洪娇.论地方社会救助立法的地方性[J].学理论,2012(31):118-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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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洪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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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洛阳师范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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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2年度洛阳市社科规划项目“洛阳地方社会救助立法”(2012B083)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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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地方立法的地方性特征是地方立法的灵魂。地方社会救助立法当然也应该把握好地方性这一特征,以明确地方立法相对于中央立法的定位,防止照搬照抄上位法和同位阶法的地方"二次立法"的出现,使地方社会救助立法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得以发挥。地方社会救助立法的地方性特征应在立法主体、立法权限和立法内容上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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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立法 社会救助 地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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