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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第399条第4款看分则中牵连犯的处断问题——兼论399条第4款的适用范围
作者姓名:解伟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
摘    要:本文从刑法第399条第4款与刑法第385条的关系引出话题,得出两者应是牵连关系。但刑法分则中对牵连犯的处断规定不统一,有从一重、从一重从重处罚、数罪并罚,这样规定对司法实践和研究带来极大不便,而且引起立法的不公平。笔者认为,应当时牵连犯统一实行并罚。第399条第4款是一个例外规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这是由于立法缺陷造成的,建议在立法修改时予以完善。在立法修改之前,对出现国家工作人员收取贿赂的或索贿并构成其他犯罪的几种情形,提出了几种处理设想。

关 键 词:牵连犯  数罪并罚  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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