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案件应通知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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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华,罗华萍.撤销案件应通知被害人[J].人民检察,20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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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华 罗华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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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于华),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罗华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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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但对于撤销案件应否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存在以下不足:一、不利于充分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护。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立案后撤销案件的结果无疑与被害人有重大关系,从全面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及时通知被害人。二、不利于充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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