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检察院共同赔偿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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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成霞 刘小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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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深圳机场集团公司法律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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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这项制度复杂的办案程序不仅严重制约了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而且由于对共同赔偿责任的划分存有异议,也给赔偿决定的执行带来了重重困难。为保障受害人及时取得赔偿,应对共同赔偿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将法院、检察院共同赔偿改为法院单独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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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赔偿 共同赔偿 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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