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宜更名为“公诉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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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贵友,李雅慧,丛峰.“起诉书”宜更名为“公诉书”[J].人民检察,2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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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贵友 李雅慧 丛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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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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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犯罪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重要法律文书。“起诉书”这一名称,自人民检察院建立以来一直延用至今。随着检察机关公诉体制改革和司法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起诉书”这一称谓已暴露出了其自身不可避免的缺欠。将“起诉书”更名为“公诉书”,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一,它能够使检察机关制作的公诉书与普通公民、法人制作的民事起诉状、刑事自诉状在名称上形成鲜明区别,避免混淆。在现行司法文书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制作的文书,称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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