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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拘留期限重新计算”
作者姓名:马海舰
作者单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为保障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有关方面于1998年5月14日发布实施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精神,应予取消。一、“拘留期限重新计算”与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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