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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基于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
作者姓名:潘君  王大伟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 副厅长(潘君),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 书记员(王大伟)
摘    要:基本案情1993年3月10日,A建行支行受B工行支行委托,与C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贷款种类为甲类委托贷款(即B工行支行将该行500万元计划外资金交由A建行支行贷给C公司),贷款数额500万元,贷款期限为13个月,月息7.2‰,用途为C公司在海南的房地产开发经营。D化工厂在借款合同书的担保单位栏处签字并加盖了公章。同日,D化工厂向A建行支行提交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合同书》,明确表示保证C公司按期还本付息,贷款到期后,C公司若不能如期偿还500万元贷款时,在接到A建行支行书面通知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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