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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未成年犯以“社会服务”替代罚金刑
引用本文:杨光,裴维奇,于书峰.建议对未成年犯以“社会服务”替代罚金刑[J].人民检察,2001(12).
作者姓名:杨光  裴维奇  于书峰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杨光,裴维奇),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于书峰)
摘    要:根据刑法规定,对侵犯财产罪的罪犯除判处主刑外,还可以附加判处罚金,对未成年犯也不例外。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因未成年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难以实际执行,即使执行也多为未成年犯的监护人代为缴纳,实际上没有达到设置罚金刑所预期的“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的效果,弊端很多。首先,违背了罪责自负的原则。由于未成年犯无独立财产和经济收入,对其判处的罚金刑实际上往往由其家人承负而株连无辜。其次,违背刑罚的公正性。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犯罪情节是判处罚金的惟一依据,不考虑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对犯罪情节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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