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推定责任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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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柏永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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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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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实践中,认定交通肇事犯罪的重要定罪依据是公安部门作出的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一般在责任认定中负有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一方,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据以定罪量刑,但有些责任认定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作出的推定责任认定。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为实现司法公正这一最终目标,检法两院都在尝试着进行各项改革。检察机关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已在全国实施,随着改革的深入,有些基层检察院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同时,大胆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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