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案“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时间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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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汝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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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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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实践中,在认定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时间界限上,因无明确的司法解释而认识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财物所有人向非法占有人索要,而非法占有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即可认定是侵占。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在法院审理期间仍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准,如果非法占有人在判决前退还或交出的,则不应以侵占罪论。 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一、财物所有人向委托的保管人或遗忘物埋藏物所有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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