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不立案也应制作相应法律文书
作者姓名:刘涛
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就检察机关而言,通常是受理控告、检举和自首后,经过初步调查认为应该立案的,都制作了立案决定书。但决定不立案的,有的不了了之,有的只是用口头形式将不立案的原因简要地告诉控告、检举人。笔者…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