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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
引用本文:杨晓晶,荣伟生.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J].人民检察,2001(12).
作者姓名:杨晓晶  荣伟生
作者单位: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杨晓晶),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荣伟生)
摘    要:一般认为,除非将储存在计算机硬盘或其他类似载体内的数据打印出来,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可以人为地或非人为地被销毁、改变而不留下任何痕迹。计算机储存的一个主要特点就在于修正、更改或补充各种数据非常方便。各种加密技术都有解密的可能,即使是最新的光盘储存技术也有被解密的可能。这种事件发生的直接后果是: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将原数据稍加改变,其后果是可能改变初始自动生成的原合同内容,也可能改变其他相关补充附加记录等,从而使得计算机的存储记录作为证据在法律上是否能被法院接受提出了一个严重的挑战。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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