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干警徇私舞弊行为定性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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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银峰,卢东林.公安派出所干警徇私舞弊行为定性之我见[J].人民检察,2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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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银峰 卢东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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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周口地区检察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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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徇私枉法罪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罪名,它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的罪名,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定位上既有司法工作人员的性质,又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性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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