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的交付执行应规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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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兆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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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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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但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具体期限,由此带来了操作上的混乱。我们在驻所检察工作中,常常发现一些法院在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随意拖延向看守所送达执行通知书,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有的甚至在拘役或有期徒刑罪犯刑满时还未送达执行通知书,这带来了诸多问题。 首先,人为地造成留所服刑犯增多,不利于看守所的管理和稳定。随着各地犯罪率的不断增加,大部分看守所面临着超员关押问题。这就要求司法机关提高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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