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检察权保护国有资产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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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陆向前.运用检察权保护国有资产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人民检察,2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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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向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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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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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权力具有干预性与制约性的双重属性。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社会转型阶段,因“内部人控制”等因素导致国有资产面临着大量流失的可能性。而充分利用检察权的双重属性,通过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行监督、支持起诉等方式保护国有资产,在我国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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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权 国有资产 制约性 干预性 内部人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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