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 信用证诈骗罪的必备要件
引用本文:赵秉志,周加海.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 信用证诈骗罪的必备要件[J].人民检察,2001(3).
作者姓名:赵秉志  周加海
作者单位: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秉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加海)
摘    要: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对信用证诈骗罪未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这是否意味着该罪之构成不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理论界对此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在司法实务中也不乏未查证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即以信用证诈骗罪论处的个案。从刑法解释的视角观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是一切诈骗犯罪的题中之义;对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信用证欺诈行为以信用证诈骗罪论处,也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关 键 词:金融犯罪  信用证诈骗罪  非法占有  刑法解释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