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当庭检举揭发的内容不宜公开 |
| |
引用本文: | 刘宁.被告人当庭检举揭发的内容不宜公开[J].人民检察,2001(1). |
| |
作者姓名: | 刘宁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笔者在实践中经常发现,庭审当中,被告人为争取立功、减轻罪行,当庭检举揭发一些重大犯罪事实或为侦查犯罪提供重要线索。但是,由于案件公开审理,审判人员往往要求被告人当庭口头提供线索或举出证据,从而造成一些重大的线索经听庭人员、新闻媒体散播而很快泄出去,导致无法查实该线索。笔者认为这一做法不妥。 首先,这些线索往往都是被告人在认罪服法争取立功的情况下提出来的,一般都是其亲耳所听、亲眼所见有一定价值的犯罪线索(当然不排除其中有一些无价值的传闻),根据这些线索很可能挖出一批犯罪分子来。但是,由于公开审理…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