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视对判处免刑人员的案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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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左庆龙 于书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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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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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但据笔者了解的情况,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往往一判了事,而对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被告人,未作相应的案后处理,特别是对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没有及时将判决书和必要的案件材料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致使一些案件的被告人未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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