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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偷拍偷录”采访资料的诉讼证据价值
作者姓名:万春
摘    要:“偷拍偷录”是新闻采访尤其是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的有效、合法手段。在新闻官司中,新闻媒体“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具备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可以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使用。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应当作限定性理解。

关 键 词:偷拍偷录  新闻官司  视听资料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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