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刑法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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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兆松.论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刑法地位[J].人民检察,2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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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兆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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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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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都未明确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法律地位。从客观情况看,有必要将受委托人员的严重渎职行为犯罪化。在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条件下,不宜通过司法解释方法,而应通过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将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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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委托 从事公务 国家工作人员 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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