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应有法庭笔录的阅览权和确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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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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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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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庭笔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记载法庭审判活动的诉讼文书。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审判长、证人及当事人有权阅览法庭笔录,并应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但未规定公诉人的阅览权及确认权(在法庭笔录上签名)。笔者认为,立法应尽快对此予以完善。 一、公诉人的阅览权和确认权有诉讼法学上的理论依据。刑事审判活动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由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证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共同参加的,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如何处以刑罚的活动。它是一种多方法律行为。法庭笔录作为记载各个诉讼主体诉讼行为的凭证,理应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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