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此案当事人批捕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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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陶唯萍 郭宗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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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陶唯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郭宗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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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案情介绍1997年8月,官某与杨某合伙承包A公司所属开心游乐场。合同规定,由A公司提供办公用品和娱乐设备,官、杨每月支付承包费和设备折旧费各5000元。其中,娱乐设备中游戏机一项,系A公司此前经营协作单位B公司提供给A公司的,所有权归属B公司。承包合同履行约一周,官、杨因游戏机娱乐项目经营不佳,向A公司提出中止该项目,并让A公司通知B公司将游戏机搬走,A公司表示同意。同年9月,B公司将大部分游戏机搬走,但尚有10余台仍留在开心游乐场机房内。当年11月初,官因经营状况不佳,遂采用自制出门证,谎称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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