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抢劫罪客体要件之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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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亚东,刘凤科.论抢劫罪客体要件之意义[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2):2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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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亚东 刘凤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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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冯亚东),清华大学法学院(刘凤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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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犯罪客体对于理解个罪的犯罪构成起着纲领性指导作用,就抢劫罪而言尤其如此。双重犯罪客体的实体意义既体现了抢劫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所在,表明刑法的保护重心与针对对象,又指导着对抢劫罪的客观行为方式的确定——尤其是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个罪体现与个案判断,都应该以其双重客体的构成模式为逻辑归依。同时,双重客体模式还决定着抢劫罪终了形态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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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抢劫罪 双重客体 三种方法 终了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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