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3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案”)。同年6月,我所受浙江莹光化工有限公司、常熟市中吴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临海市利民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吴晨光化工研究院、鹰鹏化工有限公司等七家进口三氯甲烷的下游用户(“下游用户”)的委托,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请求终止三氯甲烷反倾销案调查的公开意见》、《关于请求撤销对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渊查初裁决定的意见》和《关于请求撤销对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补充意见》等书面材料,并参与了调查机关组织的下列重大调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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