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案下犯罪中止之正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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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曦英,兰中元.“架”案下犯罪中止之正视[J].中国检察官,2008(8):3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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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曦英 兰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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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154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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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绑架罪没有危害结果的要求和限制,即绑架罪是目的犯.行为只要具有相应的目的就可以对其定性。但是,仅从“定罪不问目的达到与否”只能得出绑架罪中不承认犯罪未遂,却不能当然得出“行为人控制被害人后即达到犯罪的既遂”的结论,更不能否认绑架罪存在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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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绑架罪 既遂 犯罪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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