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规章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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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廖光中.计划生育规章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J].政治与法律,19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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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廖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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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坚持“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这是国家对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在实践中也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了进一步搞好计划生育工作,在坚持“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前提下,政府对于某些公民有特殊情况和要求的,又作了补充规定,即他们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以生第二胎。根据这个补充规定,一些省、市人民政府相应地制定了有关这方面的行政规章,以解决某些公民的特殊要求。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有的省、市对哪些人可以生第二胎的规定,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原则,同我国宪法和婚姻法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不符。例如,某省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提出:“兄弟中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均无生育条件的,可以批准生二胎”。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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