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养法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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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东林 彭国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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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政法学院(顾东林),中南政法学院(彭国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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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2年4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下称《收养法》虽填补了我国大陆在收养关系方面的法律空白,对保护父母、儿童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中许多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完善。本文拟以单方送养的法定原因及效力、养子女的婚姻、不完全收养三个方面谈些拙见,以求教同仁。 一、关于单方送养的法定原因及效力问題 单方送养是指生父母一方将自己的子女送给他人收养。《收养法》第10条第1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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