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模式──兼议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相关规定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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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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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部,福建厦门,36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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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仲裁的本质、属性以及特点决定了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纵观目前各国的仲裁立法,几乎都有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相关规定,只是监督的程度和模式各不相同.我国目前对仲裁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并存、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双重监督、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双轨监督的模式,由于过于严格而违背了仲裁独立性的原则,不利于仲裁优势的发挥.因此,我国仲裁立法有必要赋予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并对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实行统一的程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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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仲裁 法院 司法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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